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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標題 售屋所得 可扣奢侈稅費用
發佈時間 2013-07-05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房屋,稅負可望減輕。財政部賦稅署昨(3)日表示,對於已繳納奢侈稅、而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的案件,將准予扣除包括奢侈稅、仲介費等稅費,出售房屋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民眾,其課稅所得可望下降。

財政部表示,將於周五(5)日公告此新函令,並可回溯適用,過去二年未減除奢侈稅的核實課稅案件,均可提出證明向國稅局辦理更正,並重新計算應稅所得,若有多繳稅的情況,也將還稅於民。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個人出售房屋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方式分為兩種,第一、是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實際成本後,以實價課稅。第二、民眾若無法舉證買賣價格,則用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部每年頒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比率課稅。

雖然大部分民眾會採行第二種方式申報售屋所得,但若是被國稅局掌握不動產的實際買賣價格,稅官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要求民眾按實價課稅。蔡碧珍說,這時民眾就能主張減除相關稅費,以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指出,民眾出售房地產,土地交易不課所得稅,但是土地上的建物要課稅。若屬於實價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為方便計算,曾規定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出售時的房與地的比例,進而算出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台北國稅局接到民眾陳情,表示上述規定並未明定准許售屋者,可扣除奢侈稅、仲介費等相關費用,徵納雙方見解不一,而向財政部申請解釋。財政部因此發佈解釋令,准許核實課稅案件減除奢侈稅、仲介費、契稅及印花稅等稅費,再按房地比計算房屋的課稅所得。

舉例而言,甲君買進房地產的價格為1,000萬元,賣出價格為1,500萬元,買賣均無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已繳納的稅費共計100萬元,而出售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為16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40萬元,房地比例為20%。

在財政部未明令可扣除相關稅費之前,上述不動產的課稅交易利得是100萬元【(1500萬-1000萬)×20%】。適用新令後,甲君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80萬元【(1500萬-1000萬-100萬)×20%】,稅負因此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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