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率先通過房屋稅徵收率,並追溯自103年7月1日起施行 | |||
2014-11-12 |
臺北市政府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率先提案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擬訂各項房屋稅徵收率,業經臺北市議會於103年10月9日審議三讀通過,並追溯自1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臺北市稅捐處說明,此次法案修正主要是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稅負,期能促使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依修正後條文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1.2%。住家用房屋於扣除全國最多3戶的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後,其餘房屋即屬非自住房屋,凡納稅人在臺北市持有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2.4%稅率課徵房屋稅;持有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率固定為1.5%。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除針對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訂定差別稅率外,亦配合調整非住家用房屋的各項房屋稅率規定,其中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率由2%調升為3%;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均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所定各項用途的最高法定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則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認定,分別以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用房屋或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至於營業用房屋的稅率則維持3%未調整,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稅率亦維持2%未調整。(詳如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修正對照表)
該處再次提醒納稅人,為保障納稅人自住權益,該處已於103年8月8日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的臺北市納稅人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計8萬多件,納稅人須併同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各縣市的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共同選定全國最多3戶的自住房屋,勾選後的回覆單可送交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如在本年10月31日前未擇定回覆者,依財政部所訂定的統一作業規範,各稅捐機關將逕行核定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北市稅捐處統計截至10月初僅有4萬5千多人回覆勾選結果,請尚未擇定自住房屋的納稅人,儘速於回覆單上勾選並簽名或蓋章,透過郵寄、傳真、親送或掃描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回覆勾選結果,以確保納稅權益。該處並建議,接獲稅捐機關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的納稅人,其符合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之自住認定要件的房屋,可以參考二項原則,擇定適用最低1.2%稅率的自住房屋:一、選擇總現值最高的前3戶房屋;二、選擇位於非自住房屋稅率較高縣市的房屋。民眾如想了解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訊息及該處連絡管道,可至該處網站首頁(www.tpctax.taipei.gov.tw)/103年房屋稅率修正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