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稅率或選定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仍應依規定申請 | |||
2014-11-26 |
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房屋稅係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或已申請擇定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為何土地卻不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之要件,與房屋稅不同,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須符合(1)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方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除房屋同樣不能有營業或出租外,尚須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2)土地上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4)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等規定,二者適用情形截然不同,請民眾千萬要注意。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應於當年度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自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至於前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原核准原因未變更者,免再申請,但若土地移轉(含夫妻贈與、繼承、信託)時、戶籍遷出又遷入時等情形,均應重新申請,始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提醒注意,維護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