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請記得按收取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 |||
2015-09-03 |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若房東在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或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有載明收取租、押金的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之性質,除非承租人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租、押金,而房東亦將每次所收取之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一併載明於租約時,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否則,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承租人為節省所得稅,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會列舉房屋租金支出,國稅局收取民眾申報所得稅時檢附之房屋租約,發現有未貼花者均會通報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確有漏貼或未繳納印花稅情事時,除補徵本稅外,還需依漏稅金額處5至15倍罰鍰。
資料來源:MyGoNews 買購‧房地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