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他人帳戶逃漏 補帶罰 | |||
2016-01-29 |
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在銷售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來隱匿真正的收入來源,導致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屬於用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經國稅局查獲後,違法企業除了要補稅,還可能要繳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的高額罰鍰。
國稅局舉一查核的例子,甲公司經營旅館業,並在2008年出租旅客房間和提供休息服務,意即銷售勞務。甲公司卻未如實申報收入,反而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刻意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
雖然甲公司不服國稅局補稅及罰鍰的處分,接連提出復查、訴願和行政訴訟,主張依照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會有核定過高的情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然予以駁回。
根據法院判決內容,納稅義務人除了要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還有誠實申報的義務。甲公司是應該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卻將部分收入存在代表人的私人帳戶,藉此達到漏開統一發票和銷售額的目的,並且故意隱匿帳戶資料。
法庭認為,甲公司是故意短漏開統一發票,藉以逃漏稅捐,和單純的不作為並不相同,顯然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要件,核認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國稅局對其補徵營業稅、處以罰鍰,並無錯誤,於是駁回甲公司的訴訟。
國稅局呼籲企業,如果在銷售勞務時,因為一時疏忽才漏報銷售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是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轄區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繳漏掉的稅款,就可免除罰鍰。
但若被判定為是故意漏稅,根據現行稅法,可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