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辦這件事」 | |||
2020-04-08 |
最近有民眾詢問,因取得家人所贈與的土地,房屋使用情形及戶籍明明都沒有改變,為何收到的地價稅單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呢?
稅捐稽徵處表示,不論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移轉之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主體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處進一步說明,很多民眾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後,誤以為用途並未變更,事實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可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個觀念是錯誤的,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請民眾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提醒您,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如符合條件者,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才能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自次年度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