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避免不動產交易糾紛 | |||
2020-12-29 |
不動產經紀人聯合總會理事長謝宗諺2020年12月28日表示,有鑑於不動產經紀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係隸屬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範疇,未能充分落實不動產經紀人之專業執行業務,嚴重影響不動產交易安全,未來如能制定不動產經紀人專法,明確訂立不動產經紀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不但提高不動產經紀業專業地位,落實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更可避免不動產交易糾紛,是社會百姓之福。
謝宗諺指出,強化落實政府因應專技人員人必歸會之政策,全國目前各縣市分別成立九個不動產經紀人公會、六個不動產經紀人協會,一國兩制,是因為沒有不動產經紀人法,成立公、協會由地方政府承辦人認定,所以不動產經紀人無法源強制入會,導致專業人員沒有法令保障,執行業務時相對對消費者沒有保障。
謝宗諺期望未來訂定不動產經紀人專法能明確建立『人必歸會』及『落實實質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制度』,讓經紀人有可以為自己發聲的管道外,更是為了維護其權益並從而提高社會地位,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不動產經紀業。
不動產係產業龍頭及百姓生活重心,其交易價格從數萬元、數仟萬元至數億元,再者有人一輩子的積蓄僅能購買一次不動產,如此人生重大交易應由不動產經紀人專業把關,其專業人員應有專法來規範其權利、義務及責任。
世界各國均採不動產經紀人執行不動產交易制度,雖我國採經紀業與經紀人雙軌制,惟成立經紀業需有經紀人證照始能開業,更加需要成立專法來陳明經紀業與經紀人之相關責任。
謝宗諺認為,其實證照本身就已具備約束和管理功能,為顧及消費者的權利及義務,經紀人在買賣執行過程中維護雙方的不動產交易安全、製作說明書並提供解說,且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其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承租、承購要約書、訂金收據、不動產廣告搞、說明書、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等,均應有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以確保交易安全,所以落實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制度推動勢在必行,不單是為了保障與明訂不動產經紀人們應有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外,同時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避免更多的交易糾紛及落實相應的社會責任。
資料來源:【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