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未滿5年移轉遷出 「這三項」原因可免退稅款 | |||
2024-11-11 |
賣屋最在意的就是土地增值稅,其中「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賣掉自用住宅土地繳納了土地增值稅,於2年內又重新購買自用住宅土地,為避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造成購屋負擔,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政府會在已繳納稅額額度內給予退稅,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適用。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重購退稅的目的在於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負擔,不過,為了避免退稅優惠遭到濫用,法令規定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須列管5年,在列管期間內,稽徵機關每年會辦理清查,如果有再行移轉(含配偶贈與)、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不過,若在重購土地在列管期間內,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及「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因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提醒,重購土地在列管的5年期間內須持續設籍,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如戶籍因故須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重購地戶籍內,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文/記者朱語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