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 |||
一般而言,不動產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四種,分別是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各種不動產糾紛的處理方式,各有不同的適用性,因此應視不動產糾紛的類型特性與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約定情況而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1)和解 - 通常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紛爭,所需的時間最少、花費也最節省,而且雙方當事人也不致產生敵對態度,可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不過若是雙方見解差距過大,則無法藉由和解方式解決問題。
(2)調解 - 若買賣雙方無法自行達成協議,則可協商共同推舉一位第三人來居中協調糾紛,但是仍需雙方當事人對協調第三人所提的調解方案同意接受,才具有強制的約束規範力量。目前各鄉鎮市公所均設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協助民眾調解糾紛事項。
(3)仲裁 - 若是屬商務關係而產生的商業糾紛,可依雙方的書面約定,將糾紛交由仲裁人仲裁。由於仲裁程序可由糾紛當事人自由彈性選擇,加上允許中立的專業人士參與,可以發揮快速性與經濟性的功能。此外,商業仲裁所屬的判斷和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例如工程承攬契約所產生的糾紛,就很適合以仲裁的方式處理。
(4)訴訟 - 訴訟是解決紛爭的最終途徑,不過若以訴訟方式來處理紛爭,在現行的三級三審制度下,訴訟當事人需要歷經一段相當的長時間才可望獲得確定判決。所以,比較起仲裁和訴訟等方式來看,原則上應先傾向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處理,較容易解決問題。